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6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韩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韩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885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负责人:王新刚,职位。被告:韩铭,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韩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XX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