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桂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桂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1953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210国道东白塔社区万通家园小区内。法定代表人:崔永平,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保,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桂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桂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桂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桂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巧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