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家春与叶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春,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22号申请执行人刘家春。被执行人叶萍。申请执行人刘家春与被执行人叶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家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32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萍给付本金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55元、保全费1999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萍名下有一套与案外人谢良彬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广场路6号3栋2单元x层x号的住宅(权xx665xx),已被我院于2016年8月3日保全查封,暂不宜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叶萍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冻结,但余额不足。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家春本次申请执行本金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55元、保全费1999元。被执行人叶萍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家春本金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55元、保全费199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章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