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陶勇泉与罗正华、符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勇泉,罗正华,符凤,谭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2006号原告:陶勇泉,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罗正华,男,198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符凤,女,199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谭长春,男,1973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原告陶勇泉诉被告罗正华、符凤、谭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陶勇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勇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勇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计2690元,由原告陶勇泉承担。审 判 长 邱尤德人民陪审员 邹新会人民陪审员 蔡万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