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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0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与谭锷、刘玲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谭锷,刘玲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02民初785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营业场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禾利杰村10号。负责人:陈相。委托代理人:黎志,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公司员工。被告:谭锷,男,汉族,1989年1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建城镇附城村委德胜街8号,身份证号码:445322198901061933。被告:刘玲玉,女,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建城镇附城村委德胜街8号,身份证号码:360721198810140020。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诉被告谭锷、刘玲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元,减半收费142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秀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叶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