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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代某与贾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贾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裁 定 书(2017)冀1128刑初40号原告人:代某,男,1969年7月9日出生。被告人:贾某,男,1979年2月3日出生。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贾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人以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人代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审 判 长  张兴展审 判 员  周 尊人民陪审员  耿万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