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5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龙强与江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强,江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097号原告李龙强,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江泳,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李龙强与被告江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龙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李龙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龙强承担(已付)。审判员 黄永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德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