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仕红与重庆市龙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仕红,重庆市龙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744号申请执行人李仕红,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重庆市龙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华茸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0487T。法定代表人蒲崇金,重庆市龙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仕红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龙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9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重庆市龙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李仕红案款32326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75元、保全费22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在诉前财产保全中扣留的被执行人的风险抵押金350000元予以提取,因其他案件对该款优先保全,本案实际提取被执行人的风险抵押金200544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被执行人因政策原因被关闭,尚有关闭奖励补助资金未下发,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关闭奖励补助资金132820元予以的提取。因被执行人的关闭奖励补助资金尚未到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偿全部债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74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亮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