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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栾宏宇与汤原县海瑞特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宏宇,汤原县海瑞特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651号申请执行人栾宏宇,男,汉族。被执行人汤原县海瑞特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东国。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栾宏宇申请执行汤原县海瑞特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送达执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