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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小君与胡志伦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君,胡志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930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君,女性,汉族,1966年0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胡志伦,男性,汉族,1965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小君与被执行人胡志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1民初438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X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