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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宗盛与普发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盛,普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杨宗盛。被执行人普发忠。申请执行人杨宗盛依据本院(2017)云0122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普发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材料款109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普发忠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6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永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