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宗盛与普发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盛,普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杨宗盛。被执行人普发忠。申请执行人杨宗盛依据本院(2017)云0122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普发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材料款109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普发忠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6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永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