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5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丽娟与黄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娟,黄忠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5329号原告:张丽娟,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凡龙,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忠成,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娟诉被告黄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中张丽娟在案件审理之中,宣判以前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娟撤回对被告黄忠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95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3947.5元由原告张丽娟负担。审判员 马海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