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2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潍坊人和居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潍坊瑞嘉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人和居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潍坊瑞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2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潍坊人和居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与福寿街交叉口西北角中鲁联通大厦502室。被执行人:潍坊瑞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246号。本院在执行潍坊人和居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与潍坊瑞嘉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4)潍城商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瑞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潍城区瑞景嘉苑3号楼1单元202室、401室、5号楼1单元201室、401室、302室房产五套。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瑞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潍城区瑞景嘉苑3号楼1单元202室、401室、5号楼1单元201室、401室、302室房产五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宋晓萍审 判 员 张 芃助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