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范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初1861号原告范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姜亚剑。原告范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亚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王某1,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婚后被告不负责任,不负担小孩,2015年被告去河北打工,被告连打工地址也不肯告诉原告,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恋爱、登记结婚、生育等情况属实,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纯属单方猜测,平时被告赚的钱都给了原告,婚后被告发现原告有暴力倾向,双方一吵架原告就动手打被告,现双方感情还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王某1。近年来,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断依据。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子,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现夫妻关系不睦,主要因双方缺乏交流沟通,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所致。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做交流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如此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原告的离婚诉请,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范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a)。审判员 孔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莉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