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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安徽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水庆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水庆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8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淮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3074689Q(1-1)。法定代表人:杨正义,总经理。被执行人:水庆江,男,196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水庆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21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水庆江银行存款5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