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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赣州市南康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王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市南康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王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树生,男,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赣州市南康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树生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树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树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洪审 判 员  袁长宣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凌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