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广营、田喜珍等与陈洪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营,田喜珍,陈洪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116号之一原告:吴广营,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原告:田喜珍,女,193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被告:陈洪信,男,195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867296756X1-1原告吴广营、田喜珍与被告陈洪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吴广营、田喜珍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广营、田喜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广营、田喜珍负担。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