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东莞市金厚田光电有限公司与云南讯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金厚田光电有限公司,云南讯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339号申请人:东莞市金厚田光电有限公司。住址:东莞市厚街镇河田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泽齐,经理。被申请人:云南讯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昆明市西山区明波高架桥西北侧昆明宏盛达月星商业中心。法定代表人:钟文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金厚田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讯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讯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6567.23元的财产,申请人东莞市金厚田光电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并交付了14300元的现金补充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金厚田光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讯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6567.23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953元(申请人东莞市金厚田光电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云南讯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