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恢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460刘金生与殷树清、殷长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生,殷树清,殷长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恢460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生。被执行人殷树清。被执行人殷长俊,男,汉族,1989年1月14日生,住所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生与被执行人殷树清、殷长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金生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04执恢4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周海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学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