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04执恢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460刘金生与殷树清、殷长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生,殷树清,殷长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恢460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生。被执行人殷树清。被执行人殷长俊,男,汉族,1989年1月14日生,住所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生与被执行人殷树清、殷长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金生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04执恢4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周海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学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