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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峰与居国胜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居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532号申请人:张峰,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苏市路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5422219********,联系电话:1332565****。被执行人:居国胜,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工商局家属院*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525231963********,联系电话:1899772****。本院在执行(2017)新4202执532号张峰申请执行居国胜运输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新42民终5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立案后即向居国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居国胜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偿付债务8990.26元。现申请执行人张峰以与被执行人居国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17)新4202执5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栋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