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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8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郭彦春、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彦春,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红叶,冯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8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郭彦春,女,汉族,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瑞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红叶,女,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冯巍,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彦春申请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彦春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刘红叶房产一套,执行冯巍房产一套,经查询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03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 天 恩代理审判员 张 金 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小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