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937朱荣林与句容市世盛建设有限公司、赵世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荣林,句容市世盛建设有限公司,赵世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937号原告:朱荣林,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金,句容市天王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句容市世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人民路葛仙湖公园南大门东12号。被告:赵世军,男,成人,汉族,住句容市。原告朱荣林诉被告句容市世盛建设有限公司、赵世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荣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原告朱荣林负担。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