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袁中尔、周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中尔,周波,杨明辉,江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78号申请执行人袁中尔,男,汉族,1957年1月27日出生,江西省芦溪县人。被执行人周波,男,汉族,1979年7月28日出生,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杨明辉,男,汉族,1973年4月7日出生,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江风,男,汉族,1976年2月27日出生,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袁中尔与被执行人杨明辉、江风、周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82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归还义务,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经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3执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单 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志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