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金磊与吉林省弗迪奈仕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磊,吉林省弗迪奈仕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66号申请执行人金磊,男,1982年3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弗迪奈仕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金磊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弗迪奈仕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我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22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此案已提起再审,原执行依据已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