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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665号原告:方某,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张某,女,1967年8月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长  樊高峰人民陪审员  马 华人民陪审员  张洒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路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