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665号原告:方某,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张某,女,1967年8月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长 樊高峰人民陪审员 马 华人民陪审员 张洒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路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