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宗祥与兴隆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宗祥,兴隆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监3号原审原告张宗祥,住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西大街**号,身份证号:×××,电话:185XX****XX。原审被告兴隆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兴隆县兴隆镇新开街路北。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刘瑞文,总经理。原审原告张宗祥与原审被告兴隆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兴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海金审判员 李长明审判员 张 广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小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