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民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春华与被上诉人高全明、高腾、曹佳及原审原告穆安强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春华,穆安强,曹佳伟,高全明,高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6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华,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穆安强,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农民。系杨春华之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佳伟,男,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全明,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腾,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原告:穆安强,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农民。系杨春华之丈夫。上诉人杨春华因与被上诉人高全明、高腾、曹佳及原审原告穆安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郑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1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春华于2017年6月19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春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春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杨春华负担。上诉人杨春华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代理审判员 于云江代理审判员 袁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