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夏津农商行与张瑞强等人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瑞强,张瑞云,张庆军,张丙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新市街3号。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被执行人:张瑞强。被执行人:张瑞云。被执行人:张庆军。被执行人:张丙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与被执行人张瑞强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瑞强等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6)鲁1427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瑞强等人应偿还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