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齐文慧与长春市熙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文慧,长春市熙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67号申请执行人齐文慧,女,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长春市熙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6号工行宿舍3单元706号。法定代表人曹磊。关于申请执行人齐文慧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熙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朝劳人仲裁字(2016)第1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8000元及补偿金2000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公告费540元;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返还出借费30,000元;五、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长春市熙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0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无车辆、房产、土地信息。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朝劳人仲裁字(2016)第11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