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葫芦岛市连山区宏达石化厂、赵某2、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1,葫芦岛市连山区宏达石化厂,赵某2,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3执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1,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宏达石化厂。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子乡。法定代表人赵某2,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赵某2,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董某,住葫芦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1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宏达石化厂、赵某2、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又未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