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巍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刑初38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巍,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巍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5日至11月30日,被告马巍化名王涛,编造自己是黑龙江省国税局工作人员,以能帮被害人孙某1所在单位办理增值税发票为名,先后骗取孙某3人民币7170元;2、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马巍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内,编造自己是黑龙江省军区后勤工作人员,以能帮助被害人孙某2的儿子办理部队转士官为名,骗取孙某2人民币20000元。经侦查,被告人马巍于2016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马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5日至11月30日,被告马巍化名王涛,编造自己是黑龙江省国税局工作人员,以能帮被害人孙某1所在单位办理增值税发票为名,先后骗取孙某3人民币7170元;2、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马巍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内,编造自己是黑龙江省军区后勤工作人员,以能帮助被害人孙某2的儿子办理部队转士官为名,骗取孙某2人民币20000元。综上,马巍共诈骗人民币27170元,赃款全部挥霍。经侦查,被告人马巍于2016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孙某3于2016年12月8日报警称被化名王涛的男子冒充国税局工作人员,能办理增值税为名诈骗;被害人孙某2于2017年1月10日报警称被马巍以帮助其儿子办理转士官为名诈骗。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马巍在南岗区华山路郑记饺子馆被大成派出所抓获。2、收条、马巍驾驶证复印件:被害人孙某2提供了一张马巍签名的收条和马巍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收条时间2016年12月15日,内容:收孙某220000元,如办事不成,如数退还。陈某1为中间人,并签名。3、黑龙江省国税局人事处的证明:没有二处这个机构,也没有叫王涛的工作人员。4、黑龙江省军区后勤部证明:军区干部、战士、职工中无马巍此人。5、证人宗某(男,50岁)证言:宗某是在自家楼下的彩票站认识的马巍,马巍常来彩票站买彩票,向宗某介绍自己叫王涛,在黑龙江省国税局工作。2016年11月5日,宗某、史某、孙某3和马巍一起去平房区给史某办事,回来时孙某3说他们单位需要增值税发票,马巍说帮忙办,向孙某3要了4,000元人情费,说当天把钱给当事人,让办事人快点帮着孙某3单位办发票,随后史某的朋友开车拉着孙某3和马巍离开,两三个小时后三人回来,马巍说已经把4000元钱送给市国税局稽查大队长了。9日13时许,马巍跟孙某3和宗某说孙某3单位的信息没录入税务系统需要到道外区国税局办理信息登记,三人一起到道外区国税局,在门口马巍向孙某3要了220元费用,独自进国税局办事,大约10分钟出来后说办完了,三人一起回南岗区国税局的路上,马巍给自称是南岗区国税局的人打电话,然后说办事的人不在单位,让11日下午13时30分,孙某3、宗某和马巍到南岗区国税局开发票,马巍自己上楼说是找稽查局孙局长,下楼后马巍说孙某3单位的信息被锁死了,因为在七台河欠税,需要补税800元,孙某3给马巍800元补税钱,马巍又独自上楼,回来后说要钱给孙局长了,孙局长找人补税。14日13时30分,孙某3、宗某和马巍再次到南岗区国税局,马巍独自上楼,回来后说孙局长忙没给孙某3把欠税补上,这回孙局长让其同事以红包形式把钱汇过去,马巍向孙某3要了850元说是给孙局长的同事,等孙局长回来把800元再给孙某3,后来马巍一直没有将孙某3单位增值税发票的事办成。6、证人王某1(男,43岁,史某的朋友)证言:2016年11月5日13时许,史某给王某1打电话说他喝酒不能开车,王某1到征仪路铁锅炖饭店找史某,在饭桌上听他们说办税的事,饭桌上一个叫“王涛”(马巍)的人说办事钱要4000元,然后王某2开车拉着“王涛”(马巍)的人说办事钱要4000元,然后王传相开车拉着“王涛”和孙某3去军工门口的哈尔滨银行取钱,孙某3下车取钱回来的路上“王涛”下车去迎,随后孙某3上车,“王涛”自己走了,几分钟后,“王涛”回到车上,王某2向“王涛”询问孙某3是否把4000元给他,“王涛”跟王某2说孙某3给他的4000元钱给那个大哥了,随后王某2开车拉着“王涛”、孙某3回饭店。7、证人徐某(男,50岁,某洗浴服务员)证言:徐某在工作中认识了一名自称叫“王涛”(马巍)的男子,“王涛”经常到某洗浴消费。2016年11月,徐某“王涛”和孙某3在南岗区某街一家清真饭店吃饭的过程中,孙某3给了“王涛”500元,好像是到国税局办什么事。8、证人陈某1(男,52岁,滨港旅店负责人)证言:2016年10月,孙某2的弟弟到陈某1的滨港旅店住宿,谈及想给孙某2的儿子办理转士官,并委托陈某1找关系帮忙办理。大约一个多月后,马巍来陈某1旅店借打电话,自称是黑龙江省军区后勤处的现役军人,正在装修某小区,手机是部队发的,有追踪,不能随便打电话。过了二三天,马巍又来陈某1旅店借打电话,说正在给别人办理部队的事,陈某1就说自己吉林一个远方亲戚要办转士官的事,问马巍是否能办,马巍说可以办理,需要3-5万,并要了孙某2儿子的电话,说要看看这个人够不够转士官的条件,过了一会,马巍回到旅店说已经看到孙某2的儿子,可以帮助办理转士官,2016年12月15日,孙某2及其弟弟孙某4光、陈某1跟马巍见面吃饭,孙某2问马巍办转士官需要多少钱,马巍说3-5万元,孙某2说钱太多不办了,陈某1就走了,一个多小时后,马巍和孙某2等人回到陈某1旅店,孙某2的弟弟跟陈某1说办妥了,3万元,然后孙某2的弟弟拿出2万元给马巍,马巍当时说他先替孙某2垫1万元,等2017年六七月份把钱汇给马巍,马巍拿钱走了。大约10天后,马巍来陈某1旅店说已经把陈希亮儿子从通讯营调到汽车营,还说要给孙某2的儿子填转士官的表,让陈某1给孙某2打电话把剩余的1万元拿来,但是孙某2打电话说要钱要的太急拿不出来,陈某1就让马巍跟孙某2直接在电话里说,后来马巍让陈某1接电话,孙某2提出让陈某1先替他垫五千,陈某1同意了,但过了一会,孙某2又打来电话说不办了,让把2万元退还,马巍当时同意退钱,然后马巍就走了。过了几天,马巍给陈某1打电话说过几天再退钱给孙某2,又过了三四天,马巍到陈某1的旅店说最近家里装修,让陈某1给孙某2打电话说近期就会把钱退给孙某2,又过了两天陈某1给马巍打电话,电话就关机了,陈某1去省军区后勤处找马巍,结果后勤处工作人员告诉陈某1没有马巍这个人,孙某2给陈某1打电话时,陈某1把马巍的事告诉了孙某2。9、被害人孙某3陈述:2016年11月5日11时许,孙某3和宗某、王某2、史某、刘某、陈某3和一个自称叫“王涛”的男子在南岗区某街一个饭店吃饭,孙某3当时提出想开一张2.4万元和一张4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王涛”称自己是省国税局二处后勤,可以帮助找人开。当日14时许,王传祥开车拉孙某3“王涛”到某小区院处,“王涛”独自一人拿着从孙某3处要来的4,000元自称进院送钱。11月9日中午孙某3开车拉宗某、“王涛”到道外区国税局,“王涛”独自拿着从孙某3处要来的220元自称是办理开通网上信息的手续费下车。11月11日13时30分许,孙某3接“王涛”电话到南岗区国税局大厅见到宗某和“王涛”,并填了二张表交给“王涛”,之后“王涛”以孙某3公司欠税为由,从孙某3处要了800元自称上楼找南岗税务稽查局孙局长,“王涛”下楼对孙某3称气公司信息被系统锁死不能开票,完税后才能开票,让孙某3回家等。11月14日13时30分许,孙某3接“王涛”自称上楼见孙局长,之后又称孙局长不在,向孙某3要了850元自称交给孙局长安排的职员给公司交税,让孙某3回家等系统开通了再给其开票。11月十五六日9时许,王涛自称陪省国税局二处处长在某洗澡,向孙某3要了800元,并让孙某3在洗浴大厅等着,他联系孙局长,等了一天也没联系上。11月30日孙某3接“王涛”电话说第二天在南岗区国税局开发票,31日早上9时许,孙某3到南岗区国税局大厅看见“王涛”和某洗浴的服务生徐某,“王涛”自称上楼找孙局长,下楼后“王涛”称局长不在,打电话说下午2点回来,孙某3、徐某和“王涛”就到某街一个回民饭店吃饭等局长回来,13点30分时,“王涛”自称去看局长回来没独自离开,过了一会回来后向孙某3要走500元自称给孙某3公司交税,等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王涛回到饭店称完事了,等着开票。之后发票没开出来,孙某3感觉被骗报警,孙某3称共计被骗7170元。10、被害人孙某2陈述:与陈某1证言基本一致。证实孙某2通过滨港旅店的陈某1认识的马巍,2016年12月15日孙某2及其弟弟孙某4光在某旅店见到了马巍和陈某1,之后一起去饭店吃饭,马巍自称是省军区后勤部的工作人员,把孙某2儿子从现在的通信部门转到汽车管,并保证两期士官,需要3万元,当天孙某2在滨港旅店给马巍3万元现金,马巍写了收到2万元的手套,剩下的1万元马巍让孙某2在2017年六七月分办成转士官后再给,给钱之前,孙某2在马巍的帮助下,在其儿子的部队门外外儿子见面说了几句话。2016年12月25日左右,陈某1给孙某2的弟弟孙某4光打电话说马巍要剩余的1万元,孙某2提出钱要的太急,马巍接过电话跟孙某2说让陈某1垫5000元,另外5000元马巍自称他垫,孙某2表示同意,放下电话后,孙某2感觉不妥,就让弟弟给陈某1打电话说不办了,孙某2弟弟给陈某1打电话说马巍同意退钱,但第二天马巍没退钱,孙某2给陈某1打电话,陈某1税说马巍出差了,之后多次给陈某1打电话,陈某1都说马巍出差了,2017年1月5日左右,孙某2再次给陈某1打电话,陈某1说去找马巍,结果陈某1给其回电话说,省军区后勤部门根本没有马巍这个人,孙某2才知道被骗。孙某2称其儿子孙华东没有办成转士官,还是在原单位。11、被告人马巍供述:2016年11月初,他和宗某、史某、孙某3还有几个他不认识的男的在学府四道街一个铁锅炖吃饭时,他跟孙某3说“你办增值税发票,对方现在要4000元好处费”,孙某3同意,然后一个男的开车拉着他和孙某3到军工院内的盟科观邸小区,他让孙某3和司机在车上等,他自己去送钱,他自己进小区转了一圈就出来了,他们开车又回到饭店,过了几天他给孙某3打电话到南岗区国税局办发票,宗某也去了,他对孙某3说“你们公司欠税,现在办不料,你的把税交了才能办”,孙某3就给他们会计打电话问说欠了700多块钱,孙某3就给他800元让他交税,他把钱揣兜,他们就走了,过了二三天,他又给孙某3打电话到国税局见面,宗某也去了,他对孙某3说“上次那800元钱他没带来,你带没带钱”,孙某3说有,“又给他850元,当时国税局系统升级改造他就把钱揣兜里了,因为孙某3公司的照不合格,所以就没有给他办。在某街回民饭店孙某3给他的不是500元,他记得是380元。他跟他们说他叫王涛,因为他不愿意告诉他叫马巍,但是孙某3和宗某知道他叫马巍。他没说过是省国税局二处的工作人员,他说找一个孙局长办。他和孙某3、宗某去过道外区国税局。他是找代理人办增值税,他跟孙某3说他找人办,没跟他说找谁。钱都让他自己花了。是陈某1给他介绍的给孙某2的儿子办转士官的事。2016年12月15日左右,在军工院内陈某1开的滨港旅店内他收了孙某22万元好处费,他给打了条,如果办不成如数退还。他没有说他是军区的人,他找一个朋友给办,他不能说这个朋友是谁,这钱让他给办事人了,这个人他不能说。1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马巍前科劣迹。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群审 判 员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