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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代成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代成艳,吉祥,吉君田,宋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4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被执行人代成艳。被执行人吉祥。被执行人吉君田。被执行人宋晓。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代成艳、吉祥、吉君田、宋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代成艳、吉祥、吉君田、宋晓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标的履行完毕,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