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兴华与高红春、何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华,高红春,何梅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086号原告:刘兴华,男,195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平,1961年2月2日,住沅江市,系原告的亲戚。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提起上诉,进行和解、调解,接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项。被告:高红春,男,1960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何梅香,女,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刘兴华与被告高红春、何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兴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刘兴华承担。审判员 黄志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