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与陕西鑫晨贸易有限公司、陕西中闽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鑫奥钢铁物资有限公司、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石良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陕西鑫晨贸易有限公司,陕西中闽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鑫奥钢铁物资有限公司,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石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45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负责人:梁泊。被执行人:陕西鑫晨贸易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王石良。被执行人:陕西中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林起辉。被执行人:西安鑫奥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傅建斌。被执行人: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王致洁。被执行人:王石良,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与陕西鑫晨贸易有限公司、陕西中闽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鑫奥钢铁物资有限公司、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石良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碑证经字第796号公证书及(2016)西碑证经字第53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鑫晨贸易有限公司、陕西中闽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鑫奥钢铁物资有限公司、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石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利息363375元及逾期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鑫晨贸易有限公司、陕西中闽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鑫奥钢铁物资有限公司、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石良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陕西鑫晨贸易有限公司、陕西中闽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鑫奥钢铁物资有限公司、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石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陕西鑫晨贸易有限公司、陕西中闽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鑫奥钢铁物资有限公司、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石良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