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韩伟周与白治伟、洛阳市昊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周,白治伟,洛阳市昊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699号原告:韩伟周,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永恒,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白治伟,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洛阳市昊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司机,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洛阳市昊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刘治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政,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负责人:赵松淼,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真真,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韩伟周与被告白治伟、洛阳市昊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