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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1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何健、宋小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江南安装有限公司,宋小江,何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1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汉中江南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海山,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宋小江,男,生于1981年2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何健,男,生于1998年5月17日,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健、宋小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陕072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由宋小江给付原告汉中江南安装有限公司人民币313595.67元(履行时扣减已支付33800元),被告何健付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677元由何健、宋小江负担。因被执行人何健,宋小江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健目前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宋小江在本次执行中履行10000元,由于数额较大,被执行人宋小江履行能力欠缺,其表示逐步履行,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1执512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杨能军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