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174号原告:董某,女,1990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李某,男,1991年8月28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韩军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喻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