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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174号原告:董某,女,1990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李某,男,1991年8月28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韩军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喻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