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史斐与徐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斐,徐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90号申请执行人史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徐锦,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史斐与被执行人徐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428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被告徐锦于2016年12月1日前偿还原告史斐本金200万元。),因被执行人徐锦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徐锦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徐锦在本院涉及多件执行案件,名下财产均已被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4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吕同玉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