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练某申请钟某、杜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某某,钟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23号申请执行人练某某,住安达市。被执行人钟某,男,住安达市。被执行人杜某某,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练某某与钟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钟某于2017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借款2,613,8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赫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