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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曹学锋与杜贵平、刘晓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学锋,杜贵平,刘晓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243号申请人曹学锋,男,汉族,1984年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杜贵平,男,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晓玉,女,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曹学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贵平、刘晓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贵平、刘晓玉的银行存款5827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向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