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曹学锋与杜贵平、刘晓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学锋,杜贵平,刘晓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243号申请人曹学锋,男,汉族,1984年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杜贵平,男,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晓玉,女,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曹学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贵平、刘晓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贵平、刘晓玉的银行存款5827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向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