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胡凡洲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凡洲,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4民初1446号原告:胡凡洲,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号普提金商务中心*座**楼。负责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胡凡洲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称人民人寿保险湖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凡洲、被告人民人寿保险湖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凡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医疗保险金9555元,并按约补偿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其中之一的附加险为“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内容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时,保险人按每日195元乘以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2015年12月11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在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3月19日出院,共计住院99天。出院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只赔付了50天的住院医疗保险金9750元,剩下的49天住院医疗保险金9555元拒不赔付。被告人民人寿保险湖北分公司辩称:因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在医院签字办理回家休息,该行为属于挂床住院,按照原告投保的“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的约定,原告诉请的剩余49天住院治疗保险金应不予赔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人民人寿保险湖北分公司提交的三份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足以证明原告回家休息的行为符合“入住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的情形,对其证明对象依法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其中之一的附加险为“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内容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时,保险人按每日195元乘以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期间为30年,交费期间为5年,原告年缴保费3430元,其中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险费为380元。2015年5月29日,原告以银行代扣形式向被告缴纳了当年保费。2015年12月11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在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3月19日出院,共计住院99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出院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只赔付了50天的住院医疗保险金9750元,剩下的49天住院医疗保险金9555元拒不赔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胡凡洲按约交付了保险费用。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其住院治疗期间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应当到赔偿。被告人民人寿保险湖北分公司只赔付了部分住院医疗保险金,剩余部分未予赔偿,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住院医疗保险金9555元(49天×195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约补偿损失,因无明确诉请及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原告胡凡洲住院医疗保险金9555元。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俊红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志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