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诗悦与被执行人李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2005年1月24日出生,满族,学生,住辽宁省北镇市。法定监护人:胡艳秋,系王诗悦祖母。被执行人:李发东,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大志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昱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