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宋大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宋大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23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项目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3529710D。主要负责人:陈昊序,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永,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艳东,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大昆,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宋大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