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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猛与莆田市涵江区梧塘供销合作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猛,莆田市涵江区梧塘供销合作社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1920号原告:黄猛,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梧塘供销合作社,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东福村7号。主要负责人:冯毅正,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君、陈希,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猛与莆田市涵江区梧塘供销合作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黄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黄猛负担。审判员  钟晓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翁茂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