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农垦普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农垦普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0民初3063号原告:哈尔滨农垦普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乐业村哈黑公路东。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凤,黑龙江航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原告哈尔滨农垦普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哈尔滨农垦普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9385元、施救费2000元,合计71385元;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黑A×××××号豪沃自卸汽车车主,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间内,原告雇佣的驾驶员驾驶该车辆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发生交通事故,致该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雇佣的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原被告因理赔事宜发生争议,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据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将被告诉至法院,该记录载明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不应予以受理,故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农垦普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哈尔滨农垦普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满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玉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