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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周永祥、雷光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祥,雷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周永祥,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兴市。被执行人雷光建,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申请执行人周永祥与被执行人雷光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4日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雷光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永祥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雷光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永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雷光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永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4日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松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