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翌桐与黄涛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翌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1民初253号原告:黄翌桐,法定代理人:于晓丽(原告之母),被告:黄涛(原告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被告之妻),原告黄翌桐因与被告黄涛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翌桐法定代理人于晓丽,被告黄涛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翌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抚养费29600元,同时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年限的抚养费48000元。庭审中,原告将其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年限的抚养费48000元变更为自2017年5月1日起按每月500元给付至18岁止。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于晓丽与被告的婚生女孩。2010年3月24日,于晓丽与被告在农垦宝泉岭分局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黄翌桐由于晓丽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被告经常拖欠原告的抚养费,截止2017年3月被告分两次按每月500元已给付抚养费12400元,尚欠原告抚养费29600元,被告拖欠抚养费的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和学习。被告黄涛辩称,被告同意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给付抚养费,要求每年寒暑假、春节期间探视原告。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举示如下3组证据:1.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1份、离婚证1份。欲证明于晓丽与被告于2010年3月24日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明根据被告生活条件每月支付抚养费用,孩子入托、入学、毕业、结婚、大病等费用男女各承担一半。被告对离婚证无异议;对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其没见过该离婚协议书。2.出生医学证明1份。欲证明原告是于晓丽与被告的婚生女。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3.协议书原件1份。欲证明被告确定离婚协议书每月给付抚养费的金额为500元,并且同意给付以前拖欠的抚养费。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上被告的签名是其本人签的,但协议的内容被告不清楚。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中的离婚证、证据2,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证据1中离婚协议书、证据3,被告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举示如下1组证据:2008年3月23日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欲证明于晓丽自行承担抚养费,于晓丽自愿给付精神、经济补偿金100000元。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协议是于晓丽本人书写的,但协议是被告对于晓丽进行家庭暴力时于晓丽为了人身安全书写的,协议上写的3日内给付完毕,现在已过时效期。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被告提供的证据系于晓丽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时又重新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7年10月30日,黄涛和于晓丽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黄翌桐。2010年3月24日,于晓丽与黄涛在农垦宝泉岭分局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黄翌桐由于晓丽抚养,黄涛根据自身条件每月支付日常生活费,黄翌桐入托、入学、毕业、结婚、大病等费用于晓丽和黄涛各承担一半。2013年5月10日,于晓丽书写协议书,其内容为:本人黄涛与于晓丽于2010年3月24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至今已支付黄翌桐抚养费2400元,2013年底支付所拖欠抚养费,每月平均500元,特此承诺,黄涛在该协议书下方承诺人签字处签名。2014年黄涛给付黄翌桐抚养费10000元后,再未给付黄翌桐抚养费。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系于晓丽与被告的婚生女孩,于晓丽与被告登记离婚时协议约定被告根据自身条件每月支付原告的抚养费。被告在离婚后签字承诺2013年底按每月平均500元支付所拖欠抚养费的行为,应视为被告同意按每月平均500元负担原告的抚养费,同时承诺2013年底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0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拖欠的抚养费29600元,同时要求被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至原告18周岁时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要求每年的寒暑假、春节期间探视原告,原告同意,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涛给付原告黄翌桐拖欠的抚养费29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黄涛自2017年5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黄翌桐抚养费500元,至原告18周岁时止;三、被告黄涛在每年的寒暑假、春节期间可以对原告黄翌桐进行探视。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被告黄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郑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孟繁星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