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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卢伟余、何秀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伟余,何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09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卢伟余,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何秀菊,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李永年与被告卢伟余、何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1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由两被告负担4950元(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5350元,本院退回4950元,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4950元)。2017年1月23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以卢伟余、何秀菊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49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卢伟余、何秀菊名下的财产状况。经查,除被执行人卢伟余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的松花江牌汽车及被执行人何秀菊名下车牌号码为粤Y×××××的五菱牌汽车、车牌号码为粤Y×××××的东风牌汽车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卢伟余、何秀菊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卢伟余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的松花江牌汽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本院对该车辆不予处置。2017年5月22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何秀菊名下车牌号码为粤Y×××××的五菱牌汽车、车牌号码为粤Y×××××的东风牌汽车的车辆档案。由于车辆未被实际扣押,本院暂无法对其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0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邓居诚助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佳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