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4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奇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4刑初20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奇,男,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2016年9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2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宁乡县看守所。辩护人喻红兵,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奇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利、书记员贺东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奇及其辩护人喻红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4日8时许,被害人唐某因认为被告人徐奇睡了自己的女朋友边某某(女,1998年11月19日出生),遂持刀将被告人徐奇所驾驶的车辆砍坏,并将被告人徐奇的手砍伤,被告人徐奇打电话报警,宁乡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出警处置。3月24日晚上,被告人徐奇打电话叫来其叔叔徐某(已判刑),徐某带着邓某3、高某、胡某、杨某1(均已判决)等人携带管杀等刀具一起赶至被告人徐奇家中,被告人徐奇告诉徐某其和被害人唐某约在东沩广场打架,徐某遂带着邓某3等人携带管杀、钢管等赶至东沩广场,在东沩广场,徐某等人抓了一个人,打电话叫被告人徐奇来认人,经被告人徐奇辨认后发现徐某等人抓的人不是打徐奇的人。被抓的人告诉被告人徐奇等人打徐奇的叫唐某,被告人徐奇遂向徐某等人说下次找到唐某后要帮其搞回来。2016年3月31日晚,徐某、邓某3、高某、胡某(1998年出生)、杨某1、彭某2、胡某(1992年出生)、邓某2、邓某1、杨某2(均已判决)等人得知被害人唐某在宁乡县玉潭镇百度酒吧玩,遂持管杀等赶至百度酒吧,杨某2、邓某3、胡某等人在百度酒吧厕所找到被害人唐某后持管杀将唐某的头部、左肩部、右胸部和右大臂等部分砍伤,并将在一旁劝架的被害人朱某的头部打伤。事后徐某将已经将唐某砍伤的消息告诉被告人徐奇,被告人徐奇遂请徐某等人吃饭表示感谢。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朱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唐某、朱某陈述;证人李某1(女,2000年4月1日出生)、徐某、邓某1、高某、邓某2、彭某2、杨某1、胡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徐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奇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虽与唐某有过节,但从未亲口或者发信息要徐某等人帮其搞回来,实际上是徐某与被害人唐某有矛盾才导致徐某等人殴打唐某。被告人徐奇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提出被告人徐奇没有要求徐某帮他打被害人唐某,在被告人徐某等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2016)湘0124刑初769号案件开庭笔录中徐某等人在庭审中供述与在公安机关供述不一致,在该庭审中徐某等供述殴打唐某系因徐某与唐某有矛盾。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4日8时许,被害人唐某因认为被告人徐奇睡了自己的女朋友边某某(女,1998年11月19日出生),遂持刀将被告人徐奇所驾驶的车辆砍坏,并将被告人徐奇的手砍伤,被告人徐奇打电话报警,宁乡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出警处置。3月24日晚上,被告人徐奇打电话叫来其叔叔徐某(已判刑),徐某带着邓某3、高某、胡某、杨某1(均已判决)等人携带管杀等刀具一起赶至被告人徐奇家中,被告人徐奇告诉徐某其和被害人唐某约在宁乡县玉潭镇东沩广场打架,徐某遂带着邓某3等人携带管杀、钢管等赶至东沩广场,在东沩广场,徐某等人抓了一个人,打电话叫被告人徐奇来认人,经被告人徐奇辨认后发现徐某等人抓的人不是打徐奇的人。被抓的人告诉被告人徐奇等人打徐奇的叫唐某,被告人徐奇遂向徐某等人说下次找到唐某后要帮其搞回来。2016年3月31日晚,徐某、邓某3、高某、胡某(1998年出生)、杨某1、彭某2、胡某(1992年出生)、邓某2、邓某1、杨某2(均已判决)等人得知被害人唐某在宁乡县玉潭镇百度酒吧玩,遂持管杀等赶至百度酒吧,杨某2、邓某3、胡某等人在百度酒吧厕所找到被害人唐某后持管杀将唐某的头部、左肩部、右胸部和右大臂等部分砍伤,并将在一旁劝架的被害人朱某的头部打伤。事后徐某将已经将唐某砍伤的消息告诉被告人徐奇,被告人徐奇遂请徐某等人吃夜宵表示感谢。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朱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审查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定:(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在卷;(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徐奇的到案情况;(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害人唐某于2016年4月9日被宁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的事实;(4)辨认笔录,证明辨认情况的事实;(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朱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的事实;(6)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明其因为女友和徐奇发生了纠纷并用刀将徐奇的车子砍了并砍伤了徐奇的手。2016年3月31日晚上其和朋友在宁乡县玉潭镇百度酒吧过生日,被持管杀的几名年轻男子堵在厕所一顿乱砍,朱某在帮其挡刀时头部也被人用啤酒瓶砸伤,其中有高个子砍伤其左肩和脑袋,矮个子在其右胸和右大臂各砍一刀的事实;(7)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31日晚上其和唐某、李某2等人在宁乡县玉潭镇百度酒吧玩,其和唐某在厕所洗脸时被六、七个人堵在厕所,四五个人用砍刀砍唐某,其去阻止时被人用啤酒瓶砸伤头部的事实;(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31日晚上与男朋友朱某在宁乡县玉潭镇百度酒吧参加唐某朋友的生日,晚上十点多,其上完厕所后看到一个伢子打了朱某头部一啤酒瓶,朱某两手都抓住一把管杀,唐某双手也抱着管杀,有几个年轻伢子在打唐某,打完朱某一酒瓶后,对方男子就走了的事实;(9)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其侄儿(徐奇)被唐包子(唐某)砍伤过,其一直在找唐包子,想打唐包子,3月底,其与邓某3、杰胖(邓某2)、高某、胡某等人在宁乡县玉潭镇希尔登KTV唱歌时,途中上完厕所出来听说邓某3、杰胖、高某、胡某去百度酒吧打唐包子去了,于是其赶往百度酒吧,到门口时,发现已经散场,后来得知他们将唐包子砍伤的事实;(10)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明其在2016年3月31日晚,其与大胖(徐某)、杰胖、高某等十几个人在宁乡县玉潭镇希尔登KTV唱歌至10点左右时,大胖说有一个有过节的叫唐包子的在沿河路百度酒吧出现,要去找对方的麻烦,一行人开车前往百度酒吧并带上管杀,其没有下车,后得知将一人砍伤的事实;(11)证人邓某1的证言,证明在2016年3月底一个晚上,其和徐某、杨某2、邓某3、彭某2、邓某2、小胡某、高某、杨某1等人在希尔登KTV唱歌,唱歌过程中杨某1说要去百度酒吧砍唐包子,因之前徐某的侄子被唐包子砍伤了手,徐某要跟他侄子报仇,杨某1和唐包子之前也有点过节,所以其他人就讲一起去,到了百度酒吧后,其持钢管进百度酒吧后邓某2告诉其派出所的来了,其遂回到大胡某的车上,其他人一会也拿着管杀和钢管回到车上逃离了现场,之后听说邓某3、胡某等人在酒吧卫生间将唐包子砍伤的事实;(1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份的时候,其和大胖在一起时,奇伢子(徐奇)的母亲因徐奇被唐包子砍伤了,唐包子约徐奇去宁乡县玉潭镇东沩广场打架而打电话给大胖,要大胖去徐奇家,其与大胖、胡某、杨某1、邓某3等人去徐奇家了解情况后,他们几个与徐奇的父亲去东沩广场找唐包子,发现找到的人不是唐包子,事后奇伢子要我们帮他报仇。2016年3月底的样子,听说唐包子在百度酒吧,其和大胖、邓某2、邓某3等人一起赶到百度酒吧下面,其和邓某2持管杀冲到百度酒吧内找人,但未找到。后听胡某和邓某3说他们在卫生间找到唐包子并将其砍了几刀的事实;(13)证人邓某2的证言,因之前听徐某说他的侄儿徐奇被唐包子砍了,徐奇找徐某帮忙报仇,于是徐某到处找唐包子下落。2016年3月底一个晚上,其和徐某、杨某2、邓某3、彭某2、大胡某、小胡某、高某、杨某1等人在希尔登KTV唱歌,徐某接到达伢子电话说唐包子在百度酒吧,徐某就要大家一起去百度酒吧砍唐包子,彭某2、大胡某及徐某开车,其余人持管杀等工具去百度酒吧,将唐某砍伤后,徐某跟徐奇打电话讲“我们把糖包子砍了,你的仇我帮你报了。”于是徐奇在喇叭口请大家吃宵夜,吃宵夜时徐奇讲因为报仇了很开心,还多喝了几瓶啤酒,并对大家讲砍得好的事实;(14)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徐奇被唐某砍伤后,徐奇要其、徐某、邓某3、邓某2等人“找到糖包子,帮他搞回来”。后来大概一个星期,听说唐包子在百度酒吧,其和高某、邓某2等人坐车去百度酒吧将唐包子砍伤了,当晚奇伢子请大家在喇叭口吃了宵夜,吃宵夜的时奇伢子一边喝酒一边说“如果我在场的话我要把他打得比这还重”的事实;(15)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徐奇被唐包子砍伤后,徐奇要其、徐某、邓某3、邓某2等人“找到糖包子,帮他搞回来”。后来过了一个星期,有人告诉大胖唐包子在百度酒吧出现,于是大家冲到百度酒吧将唐包子砍伤,当晚徐奇请大家在喇叭口那块吃宵夜的事实;(16)证人邓某3的证言,证明徐奇被唐包子砍伤后,徐奇要其、徐某、高某、杨某1等人帮他搞回来,大概过了七八天后大家在玉潭镇百度酒吧找到唐某并其砍伤后,徐某打电话给徐奇讲“将唐某砍了,帮他报了仇”。徐奇便请大家在喇叭口吃宵夜,徐奇吃宵夜的时候很开心并讲砍得好,还多喝了几瓶啤酒的事实;(17)被告人徐奇的供述和辩解,供述其因一个女孩子与唐某有过节,并被唐某砍伤了手和砍坏了车子,当时其已经报警。当天晚上唐某用女孩的手机发信息约场子,并多次打电话给其,其担心闹到家里来就打电话给徐某,十来分钟后徐某带了六个左右的老弟拿着管杀到其家中,问了其相关情况,并带人去东沩广场,并在那里抓了一名男子,其过去认人发现不是砍其的人,那名男子告知砍其的人外号叫唐包子,徐某旁边一个老弟说其与唐包子也有过节,下次帮其搞回来就是。之后其给他们每人买了一包烟。大概过了几天后徐某打电话给其告诉帮其把仇报了,其请他们吃了一顿夜宵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全部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奇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奇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虽未直接到案发现场参与打人,但因自己与本案被害人唐某有过节,而授意徐某等人殴打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奇提出徐某等人殴打被害人唐某与其无关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奇没有要求徐某等人帮其殴打被害人且在被告人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2016)湘0124刑初769号案件开庭笔录中徐某等人在庭审中供述与在公安机关供述不一致、在该庭审中徐某、杨某1等供述殴打唐某系因徐某与唐某有矛盾的辩护意见,经查,本院(2016)湘0124刑初769号开庭笔录中徐某、杨某1、彭某2、胡某均供述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且没有被刑讯逼供,徐某、杨某1当庭供述虽表示殴打被害人唐某系唐某与徐某有矛盾,但并未提出与被告人徐奇无关,且同案人邓某1、高某、邓某2等人在公安机关均供述被告人徐奇曾要求其殴打被害人唐某,该供述在本院已生效的(2016)湘0124刑初769号刑事判决中已予确认,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徐奇要徐某、邓某3等人殴打被害人唐某的事实,故被告人徐奇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徐奇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建议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体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 霞人民陪审员  姜利军人民陪审员  彭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