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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田秀琴与成尚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琴,成尚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2896号原告:田秀琴,女,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成尚清,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农民。原告田秀琴与被告成尚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秀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尚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秀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6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7年12月13日,被告成尚清借原告人民币20000元,约定利率月息1分。2009年11月19日,被告偿还了原告15000元,剩余96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成尚清立即偿还借款9600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2月13日,被告成尚清借原告人民币20000元,约定利率月息1分。2009年11月19日,被告偿还了原告15000元,剩余96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成尚清立即偿还借款9600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成尚清借原告田秀琴人民币20000元,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田秀琴起诉要求被告成尚清立即偿还借款96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尚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田秀琴借款9600元及利息(本金9600元,按照月息1分计算,自2009年11月19日始,至此款偿还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